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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电子商务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直播带货活动作出详细规定,主播与卖家的责任边界首次得到明确。
直播主播须完成电子身份认证
根据该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直播卖货人员须按电子身份认定相关法律完成电子身份认证后方可进行直播。外籍主播则须通过合法证件完成身份验证。
卖家须提前提供资质证明
直播前,卖家须向主播提供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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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经营行业的投资经营条件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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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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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须经广告内容审批的商品或服务的审批文件
直播内容须与已获批的广告内容保持一致。
主播行为规范明确
主播在直播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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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功效、产地、质量、价格、促销及售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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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违反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的语言、形象、服饰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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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须立即停止合作、停止直播并删除相关信息
联盟营销人员同步纳入监管
联盟营销人员同样须在合作前完成电子身份认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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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已被通报违法的数字平台上开展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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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传播违反道德风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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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营销活动相关信息
正文完



